新华网北京12月17日电 (记者邹伟、贾楠)公安部17日正式公布新修改的《汽车驾照申领和用规定》。根据新规定,驾驶员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准时向驾照核发地汽车管理所申报,申请减少准开车型或者注销驾照。身体条件不合适驾驶机动车辆的,不能驾驶机动车辆。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此表示,驾驶员的身体条件情况是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要紧原因,因驾驶员身体情况不适应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对群众生命财产导致了很大的伤害,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常难准时学会驾驶员身体条件的变化,只有打造驾驶员身体条件自主申报规范,强化驾驶员的义务和责任,才能有效预防和降低因其身体情况不适应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还表示,以后将加强路面检查力度,加大与医疗机构、精神病院等单位的信息交流,对发现驾驶员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将需要其减少准开车型或者注销驾照。对驾驶员身体条件不合适驾驶机动车辆仍继续开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追究有关责任。
据了解,新规定还进一步细化了汽车驾照审验规定,对具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置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参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换发汽车驾照。